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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4章 奸.情

作品:刀笔吏| 作者:沐轶| 分类:历史军事| 更新:2023-02-17| 下载:沐轶TXT下载

的利益, 统治者还法外施刑。因此, 规定在当时的法律里的东西,未必就是真理。

举几个简单的例子:《唐律疏议》里规定的八议制度,皇帝和亲戚等八种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,即使犯了死罪,也可以朝堂商议,报请皇帝免死。再比如官当制度,也就以官当徒和以官当流制度,官员犯罪,可以用他的官位折抵刑期,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,一个官职可以抵徒刑一年,五品以上一品以下的,一个官职可以当徒刑二年;如果是公罪,折抵刑期更多。官员犯罪应该判处流刑的,折算成四年徒刑后用官职冲抵。要是官职少不够冲抵的,还可是比照徒刑的年限用钱赎罪。

也就是说,当官的犯罪,可以用官职或者金钱来减免刑罚。这样的法律规定,要是放在现代社会,别说是要立法了,便是有人这么说出来,也会被唾沫星子淹死。

现代社会也有类似的例子,比如收容制度和劳教制度,在立法之初,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应该的,可是现在却废除了,这就是立法者和立法思想发生了变化。现代法学届不是有“恶法非法”的论断吗?什么是恶法?所谓恶法,只是时代发展了,时过境迁了,有的法律已经不符合后来者的思想了,才会成为恶法,说收容制度劳教制度制订之初就是恶法的论断,本身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。现在回头看《唐律疏议》的这些规定,现代人觉得很荒谬,典型的恶法,可是那个时代,没有人质疑,而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,延续使用了一千多年。——就多少法律规定能延续使用一千多年?

萧家鼎用崇敬的眼光看着王妃,道:“既然法律应该灵活掌握,那又以什么为标准呢?”

“礼!”王妃慢慢道:“合乎于礼,才是王道。礼法不能兼顾者,应以礼为先。”

这是正统的法律思想,也是千百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人公认的思想。当法律跟礼不相容的时候,以礼为先。比如汉朝的时候有个案子,某甲没有儿子,拣了一个弃婴作为养子,后来养子长大后杀了人,甲就把他藏了起来。汉朝的法律藏匿罪犯是要处重刑的,可是董仲舒引用《春秋》上的父子一方犯罪,可以相互隐藏的话,没有判父亲的罪,这就是当时的法律跟礼的要求不符的时候,法官用礼来判案典型案例。这个判例也就成为了《唐律疏议》制订亲属相互隐匿制度的依据之一。

不过,王妃这个话非常的原则,而她要萧家鼎作特别处理的案子却是非常的具体,到了具体的案例里,要把握好法与礼的关系,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。搞不好就是违法办案!

更何况,对于萧家鼎这位一千四百年之后穿越而来的现在法律人,他心中的礼就不是古代封建礼教制度的纲常伦理了,而是现在社会的价值观。这两者间很多是不相容的,甚至是截然相反的,比如未婚同居,现在社会思想里,这种事情甚至连道德层面的问题都算不上了,可是古代却是违背伦理的,属于奸罪的一种。要受到处罚的。再比如很多现在的民事纠纷,在古代都要用刑罚手段处理,比如不当得利,古代是要打板子的。